其实对于公司破产的这一类情况的话也是会有转机出现的,比如说已经申请了破产之后在清算组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的话也是会直接导致破产终结,这样的话也是比较尴尬。那么,破产程序终结后可否申诉?下面就跟着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可否申诉

依照《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行为,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债务人财产未受益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破产终结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六条,破产终结后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亲债企业财产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二、破产债权申报法定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案件如何收诉讼费

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第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

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

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

(3)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