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

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不需要申报职工债权。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需要申报,经理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布。员工对清单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企业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一)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主体:

1、债务人;债务人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他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六)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债权人的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八)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九)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申请破产有何种好处

对破产案件的好处在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所有的财产和债务都由管理员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