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破产这个词我们可能听得更多,但不太熟悉理解,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公司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会选择破产。

那么,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它能转移到破产中吗?下面让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带来执行程序结束后可以转移到破产的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一、执行程序终止后能否转破产?

不能转破产的启动主体

我国目前采用破产申请主义。

破产申请只是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没有法律强制性。

因此,在不能转让破产的过程中,申请人仍在扩大上述范围,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是当事人启动。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确认不能执行时,根据现行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初步推定债务人此时破产的原因。

因此,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并可以根据各自的商业判断选择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同时提交破产申请和因执行不能终止执行裁定。

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

然而,在实践中,上述当事人大多不愿意根据自身利益的权衡和破产初期成本的担忧轻易申请破产,导致许多企业资不抵债,陷入经营僵局,仍不依法退出市场。

例如,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可避免地有一个固有的概念,即由于它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虽然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执行,但只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就有法院接管,所以总有一条线希望执行部分钱,即使最终被执行人仍然不能偿还,但只要他们强迫执行,也许可以追回部分债务,甚至可以申请部分信访救助,如果你选择破产程序,这意味着你的债权将集中于所有债权人,赔偿比例将不可避免地急剧下降。

因此,绝大多数债权人宁愿反复申请恢复执行。

债务人及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清算义务人,基于“多债务少债务”的考虑,宁愿在执行案件中处理个人债权人,也不愿面对所有债权人,特别是对一些混乱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不愿选择需要支付早期启动资金、审计评估、经理参与破产还款程序。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执行案件各方申请破产的热情不高,因此有人提出扩大执行不能转移破产的启动主体。

第二,替代组织已经启动。

有人认为,在债务人无法执行时,可以寻找法律上可替代的组织,如行业组织、工商联、上级主管机构等。

在这方面,作者认为:首先,申请破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当今中国,在缺乏利益驱动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可能不愿意承担现有工作以外的相关责任参与破产案件。

即使他们参与其中,他们的热情也可能不高。

其次,上述组织可能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债务人负有监督责任,但不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权益主体,因此不具有诉讼利益,也不是合格的破产案件当事人。

最后,上述组织可能不真正了解债务人的真实信用,因此不应成为执行不能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三是执行法院启动。

即执行法院根据职权直接启动破产程序。

职权主义与法院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义相对应,是指法院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受理破产案件的必要条件。

债务人因破产原因可以按照职权启动程序。

在执行案件当事人忽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有人认为承办执行案件的法院可以直接申请破产,甚至干脆自己办理破产案件。

二、执行转破产要什么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民法典破产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破产的规定有: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