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有的企业会因为经营不下去而面临破产,这个时候就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法律也对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因此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破产清算的条件和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的条件和程序二、企业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一)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二)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于清算期间被称为“清算中的公司”,又称清算法人,仍然维持法人的地位,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已被剥夺,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对“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是,“拟制存续说”。认为公司解散即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为了清算的目的,而拟制公司的存在。
三、公司清算赔偿方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