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暂停和终止将导致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中断或结束。清算过程中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暂停破产执行程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制定清算报告,提交人民法院确认,优先清偿员工拖欠的工资。

一、清算的暂停和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终止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这种情况属于暂停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种情况被视为公司终止。

二、清算组负责人有什么作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的负责人负责清算组的清算工作,调配各种资源确保清算工作的实施,前负责清算工作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制清算如何指定清算组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