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展问题,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现象并不少见,然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破产时,往往需要清算。在处理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精力和人力。如何计算破产申请费?以下是对企服快车财税的详细介绍。
一、如何计算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一)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债权申报费、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检查费,以及法院认为债务人财产应当支付的其他诉讼费。
破产费用中包含的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不包括个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因其他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用。
(二)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自破产案件受理以来,债务人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已经丧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由破产经理接管。当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经理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来管理、变更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更和分配。
1、债务人财产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占有、清理、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经营债务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清理费、维护费、保险费、营业税、公告费、通知费等。此外,还包括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件制作费等行政费用。
2、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将非金钱债务人财产变现为货币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通知费、拍卖费、执行费、登记费、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
3、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生产费、公告费、通知费、存款分配费等。
(三) 管理人员执行费用报酬聘用人员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是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过程中为执行职务和聘用人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的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具体情形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
三、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时候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根据法条的文意理解这边讲的第二次表决,应该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否则就不叫第二次了。据破产原理来讲,破产分配方案只要债权人达成协议都能得到认可,和在第几次债权人会议、第几次表决通过没太大关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能解决的,最好就不要放在第二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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