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276848号“博登 BO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591074号“BOS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目前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其权利不确定,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第3926589号“BOS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复审诉讼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正与国际注册第1280210号“BO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接触签订共存协议,一旦共存协议签订,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第4619346号“BU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四的商标档案;北京知产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博登”及字母“BODEN”组成,其字母部分“BODE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仅相差一个字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76848号“博登 BODEN”商标:
博登 BODEN
申请/注册号:2527684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2 国际分类:
25类 服装鞋帽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JP博登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女士服装(2503)、靴(2507)、女士服装(2504)、袜(2509)、男士服装(2505)、女士服装(2505)、手套(服装)(2510)、游泳衣(2503)、男士服装(2504)、服装(2503)、服装带(衣服)(2512)、围巾(2511)、女士服装(2501)、防水服(2501)、服装(2505)、男士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婚纱(2513)、鞋(2507)、帽(2508)、男士服装(2502)、防水服(2504)、服装(2504)、婴儿全套衣(2502)、外套(2501)、男士服装(2501)、女士服装(2502)、内衣(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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