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0436号“陇渭堂”商标、第12143349号“陇渭堂”商标、第41280589号“渭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汉字构成以及呼叫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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