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上规定是商标使用的绝对禁止条款,在实践中,因该条款驳回的商标申请,在复审阶段乃至诉讼阶段获得注册的少之甚少。
今天,我们就分享一篇关于该条款涉及情形结合相关案例。
关于第59860950号“有粽有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3176号
申请人:河南品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0950号“有粽有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
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其注册的相关产品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实际使用多年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
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申请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有粽有蛋”,使用在肉馅饼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2年06月30日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那么,我们如何避免商标注册申请因“误认”而被驳回?
1、注重对显著部分的保护,尽量去除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
随着审查速度的加快以及审查标准的愈加严格,即使非显著部分可能造成误认,同样会因十条一款(七)项驳回。
因此,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尽可能去除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
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等类别的申请,消费者极易通过产品包装去辨别该商品的功能、特点,国知局对于“误认”条款的审查也更为严格。
2、重视商标可注册性评估工作。
在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建议申请人做好商标可注性评估工作。
由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申请商标是否带有“误导”因素,是否具有较高的驳回风险。
申请前的商标可注性评估,可帮助申请人提前调整申请策略,有效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遭到“误认”驳回后,重新设计商标。
源:商标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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