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好朋友背着我取消了公司,我拿不到股东的红利了”……近日,深圳南山法院裁定了一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纠纷案件,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案件并无隐情,朋友多年来因金钱纠纷而结怨。
朋友背着股东取消了公司?
原告姚某诉讼称,2004年6月,深圳市天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被告陈某、张某及其本人。
被告人陈某和张某是夫妻。
此后,公司更名为X Si公司。
2012年,陈某、张某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认为业务基本同游戏一家公司。
12月,公司正式注销公司注册。
2024年8月,也就是该公司被撤销约3年后,姚某表示:“我去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该公司相关工商信息,得知两名被告串通一气,伪造我的签名注销该公司。
对此我并不知情,原告在股东协议及其他涉及注销的相关法律文件上的签字是伪造的。
此外,姚坚表示,自公司成立以来,营业额有所增加,但他从未获得过任何分红。
另外,两名被告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设立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姚某向南山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令两名被告支付其所持股份10万元及利息,按分红金额进行赔偿,两名被告根据竞逐某公司的利益要求其赔偿。
被告声称原告不向他索钱,诬告他
在回应原告的诉求时,两名被告表示:“2004年,因企业注册工作人员告知企业需要三名自然人股东,同时想不出更好的人选,而姚某又是一名大学生,当时他来到深圳奋斗,并留在我们夫妻家庭、关系中,这只是取悦他作为公司名称,不需要承担任何投资和管理责任。
,只有委托股权。”
随后,两名被告人委托代理工商登记机构为某公司进行工商登记,代理办理注册资本和验资手续,注册资本由代理出资、验资,然后将注册资本取出,姚某与原告无出资行为。
被告称,2010年,姚某称自己想买房,“姚某要求我们给他260万元作为条件,更改股东姓名,否则,公司实名上报工商、税务、环保等问题。”我们以为他是在开玩笑,但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公司不断受到环保、消防部门的检查,导致停工合作频繁,我们无法继续运营。
我丈夫和我不得不关闭公司,因为失去事业和友谊的双重打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解散。
法院裁定原告不是股东
南山法院经过一审审理认定,原告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因为原告声称其出资的10万元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两名被告,但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且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资金数额较大也不正常。
x公司从成立到2004年撤销的十一年时间里,原告从未参与公司的管理,从未获得投资收益。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在本案之前曾向公司或两名被告主张股东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两名被告以公司名义设立公司,原告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真正股东。
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合适,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名义股东”的结构存在一定风险。
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投资者,都应在审慎考虑的前提下,采取法律措施防范风险。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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