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04082号“花不完 FLOWER ENDL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有其特定的创意来源,不缺乏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花不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鲜切花、鲜花插花、植物(活的)、装饰用保鲜花、圣诞树、圣诞树(砍下的活植物)、植物、干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自然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花不完”使用在指定的新鲜豆子、鲜切花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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