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共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商标的共有,意味着一个商标的多个所有人就该商标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联合行动,如商标的许可使用、侵权投诉、商标专用权的转让等,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
如果共有商标的所有人之一单独采取行动,背着其他所有人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甚至转让他人,即构成对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损害,是法律不允许的。
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共有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地域附加条件限制。但是,共有商标远没有独立注册的专有商标那样可以进退自如。因此,企业应把商标的共同注册作为迫不得已情况下的选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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