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标权人在收到商标局的撤销三年未使用通知书之后很懵逼,第一反应是“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我一直都在使用这个商标商标局凭什么理由来要撤销它”。
其实真实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你没有使用,而是你的同行可能正在想尽一切办法来争夺原本属于你的商标专用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
“商标撤三申请”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那么商标撤三申请是否有相对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呢?答案当然是肯定有的。
商标撤三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此法条作为依据向商标局提起申请: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的九个月内做出相应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需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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