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公众人物姓名的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其人格属性中的指代性价值,其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地位不言而喻。
因此知名公众人物姓名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抢注的现象就越来越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字号权、著作权等等。《商标审理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在知识产权案例中,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最高法院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
用姓名权撤销商标权的前提是该姓名权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是要在他人抢注商标申请日之前就达到一定知名度。
因为只有知名度越高,消费者才能一看到某个商标就联想到某姓名,才可能会把该商标与该姓名联系在一起,误以为是该姓名人与该商标有着关联关系,或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就是由对应的姓名权人提供的。
所以,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主张用姓名权去申请撤销商标呢!
为了更好的解决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纠纷,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规定明确了知名人物主张商标侵犯姓名权的构成条件,并且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知名人物姓名权的保护不仅仅包括知名人物的本名,还包括与知名人物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的笔名、艺名等特有名称,这就为保护知名人物在公众中的唯一形象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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