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因校园暴力遭受的物质或身体方面的损失较容易得到赔偿,但其对青少年在精神层面造成的创伤或不良影响往往较难举证和量化,从而导致维权失败。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层面对精神损害的认识提升和立法层面的健全与完善。
案情介绍:
小明和小强是A中学的学生,两人一直是学校里的“刺头”,从初一入校开始就屡次和同学打架,多次因打架受到学校处分。
2015年12月,当时还是初二学生的两人就与同年级的小虎因琐事打过一次架。
2017年4月的某天,小明因琐事和小虎在QQ群里吵了起来。
第二天,小明找到小强,说小虎在QQ群里骂他,要教训他一下。
二人趁课间休息,在学校卫生间找到了一截从护栏上断掉的空心金属杆,跑到小虎所在教室去殴打小虎。
一名女教师听说学生打架,连忙赶来劝架,但未能成功。
直到学校广播通知学生去操场做广播操,三人才被其他同学拉开。
小虎被打后非常愤怒,立刻跑回家,拎了把菜刀就要回学校“复仇”,在校门口被保安拦住。
小虎的妈妈看到小虎拎着菜刀出了门,一路跟到学校门口才知道是怎么回事。
后来在小虎妈妈的要求下,学校报警,小虎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
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右臀部挫裂伤、左肩背部软组织挫伤、周围神经病。
小虎住了30多天院才出院,出院后小虎臀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无法正常坐立、行走;情绪也不稳定,经常失眠、头痛,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
2017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小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因年龄问题,小强并未被执行拘留处罚。
事后,小虎与小明、小强和A中学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便将小明及其监护人、小强及其监护人、A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
一、五被告赔偿医疗费23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19692元、交通费1750元、补习费13360元、营养费57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1763元。
二、判令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
小明、小强及其监护人辩称,二人并非无故殴打小虎,小虎在QQ群里辱骂小明,有过错。
同意对合理部分进行赔偿,但对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赔偿。
A中学辩称,小明和小强在学校的行为的确有些出格,学校进行了教育。
事发当天的冲突属实,老师第一时间出现并进行了阻止,学校已尽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事件的发生和学校没有关系。
事发后学校积极协助当事人处理,请求驳回对A中学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各方有异议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
小虎提交了一份XX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测试总体报告,报告记载,对小虎的状况,建议考虑重度焦虑症状和重度抑郁症状。
小虎以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报告只能反映2017年5月3日前,小虎的精神状况,无法证明其现在的状况。
因小虎曾申请进行精神残疾司法鉴定后撤回,五被告认为小虎不构成精神方面的伤残,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对是否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小虎提交了一组社区诊所的收费发票及病历,证明因该事件其精神受到刺激,治疗花费草药费和针灸温灸费合计12342.6元,五被告应予赔偿。
五被告对真实性及相关性均有异议,认为病历中未盖有医院印章,亦无医生印章和执业证号,不符合病历的书写规范。
小虎亦未能提交用药明细。
对此项诉请,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小虎提交补习费发票,主张五被告应赔付小虎的补习费。
五被告认为补课费非法定赔偿项目,依法不应予以赔偿。
本院对补课费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A中学提交了数份文件,欲证明其积极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法制教育活动,并多次管教小明及小强,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小虎认为学校做了相关工作,但效果不理想,未达到教育效果,A中学对本案仍应当承担责任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明家长认为学校并未多次管教孩子,学校对学生打架的处理方式只是让打架方赔钱,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小强家长认为小强在学校的表现确实不太好,学校也进行了一定的教育,但学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责任划分问题请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学校的责任问题,将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事发具体原因,但小明持空心金属杆到教室当众公然殴打小虎的行为侵犯了小虎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强帮助小明找到打人工具,并帮助小明实施了殴打小虎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小强有帮助小明对小虎实施侵权的行为,应与小明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开班会、做板报宣传、请校外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教师欲制止打人事件等,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
但事发时,教师上前制止无效后,既未组织周围同学进行帮助,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制止伤人事件,即学校未穷尽应急措施,此系学校管理失职。
从学校提交的证据看,小强和小明并非第一次打人。
小强和小明自初一入学一月余,就因违反校纪校规等被学校处分;后数次因打架等被学校处分;此次又公然于教室持械伤人。
小强和小明入学三年,打人行为未见收敛,此系学校教育失职。
小明与小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二人的监护人依法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小明、小明父亲与小强、小强父亲连带承担70%的侵权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
1、对于社区诊所的花费12342.6元,因无医嘱载明小虎需进行针灸温灸理疗或需服用中药,且小虎不能提交费用明细及具体治疗记录,对该项诉请本院无法支持。
2、对补习费13360元,因非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3、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考虑到小虎确因该事件造成身体伤害,且时间发生在临近中考时,虽无证明显示构成伤残,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对于其他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认定,最终确定小虎损失为22898.17元。
其中,小明、小强连带承担16028.72元,因小明已垫付2000元,还需承担14028.72元。
学校承担6869.45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小明、小明父亲、小强、小强父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小虎连带赔偿14028.72元。
二、A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小虎赔偿6869.45元。
三、驳回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校园暴力问题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一直深受广大家长和社会的关注。
从法律角度看,校园暴力是典型的侵犯青少年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甚至生命权的行为,如何划分侵权责任是这类案件的焦点问题。
目前来看,因校园暴力遭受的物质或身体方面的损失较容易得到赔偿,但其对青少年在精神层面造成的创伤或不良影响往往较难举证和量化,从而导致维权失败。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层面对精神损害的认识提升和立法层面的健全与完善。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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