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侵权的成立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缺一不可。
案情介绍:
小洁与张三是夫妻,居住在A小区。
二人夫妻感情较差。
小洁内心苦闷,某天与朋友吃饭喝得大醉,在小区路上与朋友有了些比较失态的行为。
后来这事在小区传开了,张三听到后很愤怒。
2022年1月22日上午,张三以其妻子小洁手机丢失,需要查询小区监控录像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帮助查找。
物业人员告知张三监控录像不允许翻拍翻录后,在门卫室与张三一起查看了指定时段的小区监控录像。
这时候,有外来车辆要交停车费,物业人员于是出去收停车费,张三趁机将小洁酒醉后与朋友在小区内的部分失态视频偷拍了下来。
物业人员收完费回来,发现张三在偷拍,便要求张三删除。
张三说自己没有偷拍,然后径直离开了门卫室。
张三拿到视频后,就找到小洁对质并大闹一场,将家中家具砸坏,将小洁殴打了一顿后赶出了家门,并和小洁的家人等说小洁出轨,要求小洁离婚,净身出户。
小洁对物业把监控视频泄露给张三的事情非常生气,遂将A小区的物业公司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3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公司辩称;
1.小洁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A公司既不是小洁所述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者,也不是侵权后果的实施者,小洁陈述的案情系小洁与张三之间的问题,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
2.A公司并没有侵犯小洁的隐私权,也没有造成监控视频的传播,给小洁造成名誉权负面印象。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一般来说,这些监控对到的是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没有隐私一说。
3.具体到本案,A公司并没有故意将监控视频外流,小洁所持的也是其丈夫张三偷录所致,小洁不能把其与丈夫的感情问题导致的后果强加于A公司身上,且其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后果是由张三所致,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的成立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首先,实践中,物业公司为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小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探头的行为是必要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应意识到其与朋友在公共场合的失态行为是有可能被路人看到或监控探头摄录的,故监控录像行为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且被告物业公司也并未将案涉的监控视频予以传播或不当利用,故本案并不能产生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庭审查明,本案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及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是原告与其丈夫张三因夫妻间矛盾所致,与被告A公司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与其丈夫之间的误解和感情危机不能因一段监控视频就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在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原告的医疗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系被告A公司的违法加害行为导致的前提下,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停止侵害适用于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情形,但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处于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故本院对原告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原、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案涉的监控视频是由原告丈夫张三私自录制的,被告A公司在发现张三偷录视频后及时进行了劝阻。
但是,小区的监控录像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基于对其他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是无权私自调取监控录像的。
本案A公司即使为了帮助业主寻找手机调取监控,但是在发现原告丈夫偷录监控后未进行有效劝阻和删除视频,使得原告夫妻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行为,可以说明A公司在小区监控视频的查看、管理程序上还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洁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小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过错侵权的成立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缺一不可。
本案中当事人虽因监控视频泄露被打,但二者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人们在公共场所时的隐私权会受到限制,人们需要注意自己在公共场所的言行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文案:曹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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