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的李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其所在单位桂留香公司委托某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柳香”,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四个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烈士姓名同名易产生不良影响”的理由驳回。品牌运营负责人周先生称,此前桂留香公司已在接到通知书的同时,在多种运营产品中投入使用该标志,“申请被驳回将造成上百万损失。”周先生表示,目前公司“希望能找到这位烈士的后人,拿到‘柳香’这个名字的授权继续使用。”
受理通知书是否代表申请注册商标已获准?商标申请被驳回后是否代表不能继续使用?获得烈士近亲属授权是否为获准关键?
多位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向南都记者介绍,受理通知书仅仅代表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不代表同意也不代表拒绝。
同时,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商标注册失败并不影响申请者继续使用该标志。该案中,桂留香公司因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是否获得烈士近亲属授权并非问题关键。此外,专家建议,申请方可尝试申请复审,曾有类案驳回复审后获准使用。
事发:收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便投入使用,4个月后被驳回
据桂留香公司品牌运营负责人周先生介绍,2020年5月,公司委托某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柳香”,名称分别取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简称“柳”,以及公司名字“桂留香”的“香”,申请类别分别为第29类和第35类,准备用以命名公司的旗舰产品“柳香富硒蛋”,并将该商标投入到其他衍生产品和广告投放的使用之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显示,第29类包括蛋、奶等产品,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经营等。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
不过,南都记者注意到,页脚处标注提示称,“本通知书仅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
周先生向南都记者回忆,“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委托代理机构就告诉我们可以开始使用(该标志)了,(机构)说你们可以打商标开始生产了。”
四个月后,2020年10月,一封《商标驳回通知书》打断了高速流转的生产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桂留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柳香”与在先使用商标“柳香记”相似,且“柳香”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及《英雄烈土保护法》规定,故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商标驳回通知书。
据周先生介绍,目前公司已收到第35类申请的驳回通知书,第29类仍在审查中。
“我们之前查不到这是个人名,受理通知书下来之后就以为可以使用了。现在我们的富硒蛋、茶叶、螺蛳粉、老友粉这些产品和礼盒包装,包括一百多篇软文、七个广告片和两个明星代言,都已经打上了‘柳香’的标志,鸡蛋也已经超市上架了,我们本来还计划在电商平台、直播带货上线。现在被驳回说是烈士的名字以后,我们的产品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如果不能用的话,产品要全部撤回来,公司会直接损失六七百万。”他说。
释疑:申请和使用商标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受理书仅仅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申请人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代表同意注册也不代表拒绝注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向南都记者解释此事的因果关系。
至于商标是否能成功注册,还需要经过四个月左右的审查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再作出驳回申请或初审公告的决定。
对于桂留香公司认为“柳香”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该标志便不能继续使用的说法,乔万里表示这个观点存在误区。
“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是递交了商标申请就必然可以使用,也不是没有递交申请就不能使用。如果商标本身不侵权,那么申请失败后仍然不侵权。但如果商标本身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申请之后的使用仍然应予禁止。”他说。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也同意这一观点。
他解释,“商标申请注册成功代表该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注册失败,并不影响申请人继续使用这个标志。申请人用这个标志所做的宣传、投入可能会使‘柳香’这个品牌非常知名,但是由于申请人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所以并不能阻止别人也去使用(这个标志)。”
据乔万里介绍,“商标驳回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的,可以理解为‘绝对理由’;一种是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可以称为‘相对理由’。像烈士名字就属于‘绝对理由’,任何人的商标申请如果违反这个条款,不管有没有他人对此主张在先权利,都会被驳回。”
前述桂留香公司被驳回申请的情况,属于“绝对理由”。
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了救济途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类案:有与烈士同名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复审获准使用
关于申请注册商标因误含烈士名字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申请复审的问题,乔万里在接受采访时,向南都记者援引了类案。
2020年1月,商标“武大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理由为“‘武大郎’为我国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查询中华英烈网,武大郎生前为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成员,于1945年10月在海盐县澉浦牺牲。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武大郎”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已有类案被驳回后,复审成功获准使用。
2020年3月,某车辆制造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第45026957号“苏海”商标被驳回。经查询中华英烈网,“苏海”为我国烈士,共有三人重名,分别于1939年、1942年、1947年牺牲。
2021年1月28日,南都记者获取的商评字【2021】第0000016603号《关于第45026957号“苏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显示,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 “苏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该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该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律师:获烈士亲属授权不代表会注册成功,可先查询中华英烈网
周先生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桂留香公司“希望能找到这位烈士的后人,拿到‘柳香’这个名字的授权继续使用”。
获得烈士亲属授权是否为申请注册商标成功与否的关键?南都记者就此咨询两名专家,均获得否定答案。
赵占领表示,经过烈士近亲属的授权只是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但是仍然存在不得将烈士名字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限制。
“比如众所周知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即便经过他们近亲属的授权同意,他们的名字也不能被随意注册和使用。这种情况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即使经过近亲属同意,商标也注册不了。”
“这可能是锦上添花,但不一定是雪中送炭。”乔万里补充道,“这是一个好的证据,但不是一个一定能够解决事情的证据。”
对于前述事件中,桂留香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将标志投入广泛使用,导致被驳回后进退两难的情况,赵占领建议,“如果申请人短期内已经准备在生产、销售、宣传、推广中使用这个标志,甚至作为主要品牌进行推广,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的合规性审查非常关键,至少不能有明显违法的可能性。否则一旦注册失败,则会对申请者的产品销售、宣传推广、品牌打造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直接的损失。”
乔万里也提别提醒,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代理人,遇到申请2至5字的中文商标,除了查询近似之外,请再登录中华英烈网查询一下烈士名录,减少不必要的驳回和驳回复审。“毕竟,两年前,《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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