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引证商标:注册号126955东方 1743488东方 2021611东方 3097783east 539374东方 808882东方与注册号786942东方美有效时间有重合且786942东方美申请类几乎全覆盖!根据商标法第50条,以上都不可作为驳回我的理由。
同理后面还有5591057east也站不脚。现在和我同类注册号12839264东方美没有复审于15年8月21日成功注册。 前后两个东方美注册商标间隔时间是十年少两个月,我的同名同类申请介于两者中间,没有违反商标法第50条,申请类几乎相近,后来者没复审就拿到注册证,先申请却无效;于法于理说不通啊!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你好,有关以上事宜,请咨询商标局相关部门,商标局咨询电话为158-2729-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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