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某因感情纠纷先将被害人约出来,再驾驶车辆撞击对方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刘某某约至古井镇吕楼新村广场西侧,后孙某某驾车撞击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两车前引擎盖、前保险杠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的轿车受损价值为15165元。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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