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现在确认,并在审判中驳回原告江西九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资料显示,案件中, 诉争商标“百合康”商标,由九华堂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百合康BAIHEKANG”商标,由百合生物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
2015年3月27日,百合生物委托山东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诉争商标无效。2016年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对诉争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认为,百合生物所提交的相关证据, 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因广泛使用、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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