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此一品标局商标注册查询的小编提醒各位:
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一品标局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基于上述规定,当证明商标注册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产自地名所示区域,那么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属于正当使用。本文所述焦点是指被告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区域,其“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当某个地名没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时,该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调整。而当该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后,对该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时受到商标法的约束。证明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所以使用该地名的行为是否正当,仍需审查以下两点:
1.对使用地名的客观形式进行审查。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厂家信息等正当目的为限,即商品包装使用地名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行业惯例、预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等,规范排版、严格设定文字字体及字号,在商品包装的标签位置予以客观标明。
2.对使用地名的主观心态进行审查。如果是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为了借助证明商标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故意制造混淆、误导公众,令公众将该商品误判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那么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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