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商标,同时惊动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两大企业。什么商标这么有勇气?深圳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的一件“阿里恒大Alihengda”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电热水壶,饮水机,电暖气等商品上。
当然,第一时间,阿里和恒大就注意到了这件商标的存在,并且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但这并没有结束。紧接着,“阿里恒大Alihengda”商标的申请人不服此决定,于2017年9月8日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审。平日里,我们提到“阿里”,或是“恒大”的字眼,联想到的通常就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阿里和恒大提出的几件引证商标当中,有一件是1999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文字处理,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该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宣传使用,在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并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阿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不当利用了阿里公司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阿里公司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终,商评委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一定要做好防御商标的注册,既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又为今后多元化经营扩展和品牌扩张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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