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简称比荷卢)新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是为了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调法律保持一致而对原法令进行的修改。商标法修改要点:取消了3年使用的规定(原法要求商标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必须在比荷卢联盟三国中任一国家进行使用);因商标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后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复商标注册效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许可人的使用。
一、申请人条件:
比荷卢联盟遵循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只有在先商标申请人才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限公司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最终使用人必须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向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局备案。
二、申请比荷卢商标所需要文件:
1、委托书文件,签字即可,无须办理公认证手续。
2、5份黑白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无须提供商标图样),规格:尺寸不得小于1.5cmXl.5cm,不得大于8cmX8cm(其中4份粘贴在申请书上)。如果为色彩商标,除提交15份黑白墨稿以外,还应提供20份颜色商标图样,尺寸不得小于1.5cmXl.5cm,不得大于2lcmX29.7cm。
3、申请前查询单: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商标申请人必须对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已经办理过商标查询,则应提供3个月内比荷卢联盟商标局出具的查询证明。
4、商标申请付费证明。
5、集体商标申请应提供商标使用和监督规则,一式4份。
6、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基础申请的商标名称、基础国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号码;如果由商标受让人申请优先权的,则应在申请的同时提供商标转让证明。优先权申请可以连同申请一起提交,也可以以特别声明的方式在商标申请后一个月内提交。否则优先权申请视为未提交。
7、根据马德里协定书而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申请文件应制成一式4份,用荷兰文提供的商品清单还必须附带法语译文。
三、商标审查:
1、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要求提供申请前查询证明或要求办理商标申请前查询。在收到商标查询结果以后,商标申请人在4个月内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商标申请或修改、撤回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必须自查询报告发出之日起4个月内对是否继续进行商标申请进行确认,否则,比荷卢商标局将商标申请退回申请人。在先冲突商标查询结果不会直接导致商标申请的驳回。
2、商标申请经审查通过核准注册后在比荷卢联盟商标公告上公告。公告包括注册商标详细情况,商标修改、变更及续展详细情况等。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比荷卢联盟各国境内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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