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阳光水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695号“陽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3350006号“阳光浮体”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企服快车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58-2729-066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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