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0年8月22日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249526号“尖庄”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因此予以驳回。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称,引证商标“尖庄”两字上下对角排列,给人以运动的不稳定感。
申请商标则是由汉字、拼音和图形三部分构成,其中汉字“少大庄”外部为等边三角形,水平的拼音位于整个商标的底部,给人以对称美和稳定感。
在含义上,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庄旧称,其文字“少大”寓意申请人从少到壮大,蒸蒸日上,蓬勃发展。
因此申请商标具有独到的美好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有实质性的区别。
在读音上,两商标也有明显的差异。
综上,两商标不构成使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因而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中“少大庄”三个汉字上下排列,间隙较小。
“少”字和“大”字上下排列的组合方式,在视觉效果上与“尖”字近似。
两商标的文字字体及文字排列方向也没有明显的差别,视觉效果雷同。
消费者对申请商标施以普通注意力时,不易从外观上将其同引证商标“尖庄”相区分,易导致混淆和误认。
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并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先决条件,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准予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先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某公司申请注册的“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予以驳回。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近似商标的判断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申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就是禁止注册的相对理由。
在判断相同近似问题时,既要结合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加以审查,也要就商标的整体外观进行比对,在本案中,虽然申请商标“少大庄shaodazhuang”的文字构成与引证商标“尖庄”有所不同,但由于申请商标中的“少大庄”文字为上下排列,字与字之间的间隙较小,并且字体相近,在视觉上容易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这就是由于申请商标文字的字体、排列方式不当,与他人商标混同,导致了不予注册的后果。
鉴于引证商标“尖庄”出自国内著名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某公司是否还有别的考虑,我们不得而知了。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的另一件横向排列的“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就顺利地获准了注册。
可见,外观在商标的识别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设计商标时,不仅在文字构成上要与他人商标区分开来,还要在字体、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避免与他人商标雷同、这样才能成功地获得注册。
第1249526号“尖庄”商标:
申请/注册号:
1249526 商标申请日期:
1997-11-03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1998-11-21 注册公告日期:
1999-02-21 专用权期限:2019-02-21至2029-02-20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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