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以及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 个工作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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