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意见》第十条规定,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在甄别和再审此类产权案件时,《实施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此外,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意见》指出,“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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