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的核心是诚信体系不健全,人们对商标注册的法律意义、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实质要件认识较浅,认识也存在偏差。

商标恶意注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有商家为了防抢注,注册各种类似的商标作为防御,很多商家甚至都做全类注册,这加重了经营者负担,商标权人为了适应这种环境不得已去做这件事。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须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目的有明确的要求,比如申请时提交证明善意的声明,虚假声明可能构成欺诈或不诚信,成为驳回申请的证据。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不诚信可作为驳回申请的理由。

案例:奥地利有很多商家长期经营在复活节卖一种小兔子形的巧克力,有公司将金色兔子注册为巧克力的立体商标,后来被另一家公司申请无效,理由是欧盟法院说应该考虑商标申请时的主观意图,该兔形巧克力在整个欧盟市场上已经有人在用,而注册者将其作成为自己的商标,是不当的占用公共资源,构成欧盟商标条例规定的不诚信申请,可宣告无效。”

关于商标恶意注册,国外用的是‘不诚信’条款,我国商标法也有不诚信条款,我们根据这个条款可以把大量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合法在先权益或属于公共资源的信息进行抢注、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申请予以驳回或已经注册的宣告无效。

实践中,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审查数据库。权利人应随时关注自己品牌的管理工作,防止被他人不当抢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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