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资助的过程当中,对于贫困生的界定标准、审核办法、资助发放办法等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生身份认定困难

高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学校的贫困生认定办法。

具体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乡、镇、街道盖章的《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填写《贫困生消费情况调查表》→班级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调查其表格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填写调查结果→学院(系)审核→贫困生名单公示→贫困生建档→报学生处汇总。

由此可见:是否能被认定为贫困生,重要依据是“三级证明”,在校生的家庭收入、日常消费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的特殊因素等虽然都纳入到认定当中,但要做到准确衡量非常困难。

对于刚到学校、对政策了解不清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不一定在十月进行“贫困认定”这项工作时能提供证明,而不少地方只要想开三级证明就可以开到,对大一学生来说,仅凭本人申请和三级证明进行认定,很难做到准确认定家庭是否困难。

2、救助形式单一,覆盖面窄

很多学生认为资助政策确实解决了一部分特别贫困学生的问题,但“扶贫济困”功能并没有真正达到。

这不仅是因为贫困生认定机制不合理,也因为资助政策体系的“覆盖面”不够宽。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的“奖、助、贷、补、减、勤”六大形式中,奖、助、贷体系都在逐渐完善并且力度较大。

现行的资助政策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为3%,助学金比例20%。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每生每年5000元,助学金标准为2000—4000 三个档次,助学贷款只要有需要都可以办理。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少,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出于安全考虑,很少设置。

社会奖学金对高校现行的资助体系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这些资助往往会要求学生的专业、生源地、民族甚至性别等。

这也影响到资助工作。

3、励志作用难以体现

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金额远远高于其他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奖励。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家庭贫困” 和“品学兼优”同时作为评选条件,使许多学习好但没有被“贫困认定”的学生失去了评选资格,造成有些同学不理解、心里不平衡。

引发学生对高校政策体系公正与否的质疑, 不利于学生、学校、社会之间的和谐。

以上说明,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贫困生确认制度。

如何准确地辨别、认定贫困生,当前的各高校并没有一套真正行之有效的评定标准,从而导致了国家资助金未能完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1、改变国家助学金发放主体

贫困生认定主体和国家助学金可以改为在生源地进行发放。

生源地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可以使当地民政部门来对贫困生家庭进行实地考察,多方位全方面的调查审核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判断学生家庭是否属于贫困家庭。

并且,学生的资助金额应该由生源地政府财政承担一部分,这样就会避免当地政府随意开出“三级证明”。

2、从低年级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可以从小学开始,对特殊地区、特殊家庭的同学建立系统的贫困生档案。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免费教育,小学、初中的老师忽略了对贫困学生的关注和帮助。

我国大部分的小学、初中老师都是当地人,对当地的经济情况比较了解,也可以及时家访并做好与当地家长交流,因此由他们来做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相对来说就比较方便、到位和准确。

3、使资助形式多样化、完善资助育人体系

单纯的仅凭家庭困难认定就可以获得金额较大的无偿资助易导致贫困生责任意识的淡薄。

应该强调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制度,树立典型,弘扬先进。

使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强。

改革资助获取的形式,降低无偿资助的比例,纠正部分贫困学生的不良心态,从学费减免、助学金等无偿手段转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倡导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

高校可以企服快车面加大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企服快车面联系校外固定的实习基地,把单纯的发放补助转变为通过一定劳动取得报酬,这样即可以激发贫困学生克服困难、自立自强的主动意识,又可以筛除部分想不劳而获非贫困生。

多种资助方式结合,才能使资助款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实现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