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用登记说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体地位说明文件1份;申请人的认真信号(中英文),包含姓名或称号,本质、国籍和认真位置、邮编,联系方式;电子版招牌标样;商品称号和类型;公证签定的委托书。
申请流程(顺当状况):模式稽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招牌图象、委托书等文件实行的合法性稽查;适合章程的,将付与申请日和申请号。
本质稽查:根据法规稽查招牌是否拥有可登记性、是否与在先登记的招牌雷同或近似、是否违抗招牌法的禁用条目。关于不经过本质稽查的招牌,稽查官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见知反驳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反驳告知之日起期限内可提交复审。
不然,该申请将被视为舍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申请人在缴纳缓期费的状况下能够申请缓期。招牌稽查官能够有前提地采纳某些招牌登记申请,并能够要求申请人舍弃招牌中某一笔墨或图形的用权。
招牌公布:招牌经过稽查后,申请人会被见知招牌申请已采取并刊载在招牌公布上。任何人都能够在3个月的公布期内提出反对,并叙述理由及提交关联证据。
登记核实:经反对被裁定能够登记的招牌,或经公布没有反对的招牌将获准登记并下发登记证。悉数顺当的申请过程(假如没有反驳、反对等状况出现)大致需求18-24个月。
招牌有用期:从申请日起算10年,登记有用期满需络续运用的,应在登记有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登记,每次续展登记有用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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