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软件用户界面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且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北京久其北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以下简称《久其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2001年12月18日,《久其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由久其公司继受。
2003年9月,天臣公司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上海市国资委统计评价管理平台软件》及《资产年报(2003录入版)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
《天臣软件》是与《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报表管理软件。
2004年5月,久其公司以天臣公司《天臣软件》抄袭《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侵犯了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天臣公司并不构成侵犯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久其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针对该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与输出,是用户与计算机之间交流的平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用户通过用户界面操作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则向用户显示程序运行的结果。
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
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其具体组成予以具体分析。
1、关于菜单命令的名称及按钮名称
《久其软件》设置的菜单与用户界面中的按钮,均表明了相应的功能,是用户操作《久其软件》的方法,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用户界面中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而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
久其公司与天臣公司的软件均是财务报表软件,“封面表”、“资产负债表”等具体信息栏目名称,均是根据财政部或上海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设定,并非久其公司独创。
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均是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
因此,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也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3、关于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
按钮功能文字说明是对《久其软件》某个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其表达方式有限,不具有独创性。
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则为用户区分不同类型的报表,图标本身仅是一种简单的标记。
至于组成《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在界面上的布局,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也不具有独创性。
因此,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均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综上,虽然久其公司对《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设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该软件的用户界面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法院并未支持久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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