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Office2003、Office2007、Windows7
【案号】(2014)鄂民三终字第00775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轰轰烈烈的武汉银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经二审最终尘埃落定,双方在二审中针对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是否合理展开激烈辩论,对于这起涉及知名企业和驰名软件的大案,让我们来看看二审法院是如何最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
【基本案情】微软公司是Windows
7、Office2003、Office2007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银嘉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电脑中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复制权、发行权。
经一审法院宣判,银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根据法定赔偿规定确定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认定:
1,银嘉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安装Windows7软件给微软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情节酌定,不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且其侵权行为给微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五十万元法定赔偿额,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
2,一审法院依据涉案Windows7软件的版本价格、市场购买需求、预装软件版本的比例、侵权持续期间、日均销售电脑台数等考量因素,酌定银嘉公司复制、发行Windows7侵权复制品造成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为5400000元并无不当;
3,本案微软公司提交的维权支出票据共计451071元的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微软公司公证、取证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劳动付出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认为一审酌定本案的合理费用为300000元,并无不妥,应当予以维持。
【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对侵犯著作权的损失赔偿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发合理费用都作了明确规定。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1,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损失赔偿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数额。
只有在前位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时,才适用后位认定标准。
作为权利人要较好补偿其所受损失必须提供全面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
2,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3,关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专业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软件著作权损失审计】等法律服务,您可以查看【损失审计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的作用】和【侵犯软件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认定】等相关案例或了解我们【历史与传承】【律师简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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