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也就是说,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还需要对其版权进行申请。
同时申请版权和商标有什么好处?
1.拥有版权在先权《商标法》中明文规定:著作权享有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
2.非商标性使用也可进行维权如果仅仅是注册商标的话,一旦涉及图形或者LOGO被用以建立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关联的话,仅用商标法是没办法解决的。
3.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4.“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
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
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
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
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
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
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
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
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
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邻接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
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
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
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
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
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从我国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
著作权人逝世?不要担心,著作权是能继承的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
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
继承特点
1、绝对权。
著作权继承不能变更登记,而且也没有交付。
2、双权利人。
在继承完成后,著作权的所有权人成为了两个人,一个是著作人身权的所有权人,即作者;
一个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人,即继承人。
3、限制继承。
继承人却不能任意修改继承的作品。
比如,继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个段落删除,也不能将几篇文章重新组合。
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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