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公司欲将旗下的芬达汽水瓶注册成立体商标,遭到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可口可乐公司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的诉求。
据了解,我国商标局认为,该申请商标为盛装饮料常用容器,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口可乐公司不服,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认为,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作为一种饮料的包装容器加以识别,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不应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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