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国家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追访:“国酒茅台”遭国内白酒企业联手反对
在商标局官网可查询到的信息显示,贵州茅台最早从2001年9月,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当时的记录显示被驳回。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33类商标使用类别为:
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由于“国酒”一旦注册成功,该商标隐含的意义会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这一事件招致整个白酒行业的强烈反对,多家知名酒企联手对贵州茅台这一举动提出异议。
其中1952年即被评为国家名酒的汾酒,第一个表示强烈反对并提交异议书。此后,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也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到“国酒茅台”商标申请3个月公示期满,国家商标局一共收到多达95件次异议。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从2012年至2016年期间, 在第33项白酒商标注册申请查询里,有560多条申请“国酒”商标的记录。五粮液、山西汾酒、河南杜康等多家白酒企业也以申请注册“国酒”的方式表示反对。
当时业内一致认为,如果茅台的“国酒茅台”商标能够申请成功,那么汾酒和五粮液也可能获得“国酒”商标,“国酒”将失去原有的意义。
观点:“国酒”是白酒行业公共资源
昨日,贵州茅台方面未接受媒体采访,也未发表相关声明回应。
五粮液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新闻发言人彭智辅曾经接受采访时表示,“酒”是一大类商品,“国酒”应该是属于整个中国白酒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一品牌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承载中国白酒的全部内涵。如果“国酒”公共资源被单个企业或品牌占有,难免有失公平,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五粮液董事长唐桥也公开指出,“把国酒给予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产品都是不恰当的。”而身处争议旋涡的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则选择了低调回避。
业内人士分析说,200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出现了不利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的规定: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国酒”恰好隐含了“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定义。文/本报记者蔺丽爽相关推荐专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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