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花园种花》因旋律温馨、歌词童真,迅速在互联网走红,深受广大儿童、家长们的喜爱。近日,泉港法院就依法受理一起涉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A公司经授权,取得音乐作品《花园种花》的相关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事宜。B公司系一家糖果生产销售商,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一款通过骨传导可播放《花园种花》歌曲的音乐棒棒糖。
A公司认为: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带有《花园种花》歌曲的棒棒糖,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且该棒棒糖单支售价在18.8元-24.9元不等,远高于普通棒棒糖的售价,很大一部分原因系得益于使用案涉音乐作品。
为此,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我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B公司辩称:其并非案涉音乐棒棒糖的生产商,该产品来源于第三合作方。并辩称售价之所以远高于普通棒棒糖,除了有音乐作品的因素外,更多是源于精美外形设计以及骨传导技术的贡献。
审理经过
本案音乐棒棒糖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花园种花》音乐作品的事实清楚,被告B公司亦无异议,虽辩称产品来源于第三合作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而原告A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B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
综上,承办法官围绕涉案产品类型、产品设计、音乐作品知名度和贡献度等方面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深入分析利弊。同时指出著作权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双方进行反复磋商和答疑解惑,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由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妥善化解。法官说法
当前,通过音乐包装已成为许多行业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元素。目前短视频、广告宣传、影视、综艺等行业是音乐行业融合的热门,在产生1+12跨界效应的同时,音乐侵权纠纷也可能随之发生。本案中,B公司未经授权,在网上公开销售含有音乐作品《花园种花》的棒棒糖,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尊重知识产权,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在使用音乐作品前必须认真确认其授权情况,及时获得相应的使用许可,避免由于疏忽、侥幸心理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代社会只有对他人的著作权予以充分尊重,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常见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商业性使用:未经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电影配乐等;在直播和短视频盛行的现在,将音乐作为插曲或背景音乐用在短剧、直播中或者用作广告视频的背景音乐都是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
2.公共表演:在公共场合未经授权播放或表演音乐作品,与上述免费表演中的情形相对,若经营者在营业场所中,播放或让表演者现场表演音乐作品,都可能被认定以营利为目的,若未经授权,则可能构成侵权。
3.改编与创作衍生作品:未经授权对音乐作品进行改编或创作衍生作品,这种情况下应当与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情形做好区分。
4.转载搬运未经授权的作品:网络平台营运者未经授权将音乐或小说作品转载或搬运至其平台供人欣赏或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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