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环境开放,不同媒体对同一篇新闻进行转载报道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然而,这种行为却有可能造成侵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对此,有人发出疑问:
新闻都是事实,又不是自己编的,怎么受著作权法保护呢?这究竟怎么回事,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起诉
未经授权转载新闻报道,被告侵权要赔偿?
2020年1月,记者小刘在J网站发表了一篇长达5800多字的新闻通讯,记载了有关追星女孩驰援疫情防控的情况。报道发出后同一天,厦门某信息公司将原文标题略作改动后,发布在自己旗下运营的W网站,并署上了小刘的名字,但未说明转载来源。2020年10月,该信息公司收到了来自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侵权告知函》。
原来J网站是由上述科技公司主办的新闻网站,该站“版权声明”公示中提到“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相应的版权或许可使用权均属本网站所有”,并载明文章转载使用价格。科技公司认为信息公司未经授权转载J站著作权文章,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
当日,信息公司删除了转载的这篇文章,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科技公司便发起了诉讼。
面对起诉,被告信息公司辩称:“疫情期间类似的时事新闻很多,我们只是把事实讲给大家听,难道所有报道疫情防控的新闻都适用于著作权法吗?”
判决
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属性的新闻,应受保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报道是由作者独立选题和构思,通过对当事人群体的采访,从受访者的角度讲述驰援疫情防控的事迹,具有一定独创性,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新闻类文字作品。
信息公司在其运营的W站上转载了案涉作品并对标题作出修改,亦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犯了科技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信息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该案历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闻成为作品独创性是关键要素
“独创性是新闻成为法律意义上作品的关键要素。”法官说,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原著作权法不适用“时事新闻”的表述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澄清了对于“新闻无版权”的误解。新闻报道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以此来区分受保护的新闻作品与单纯的事实消息。
那么,如何判定新闻的“独创性”呢?从司法实践的多数观点来看,应重在分析新闻中是否反映作者独创的思想表达,而不仅仅计算基于客观事实的篇幅占比。
就本案而言,应在充分考察内容、目的的基础上判定案涉报道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属性及独创性。案涉报道内容不仅仅是单纯时事消息,而是根据采访,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让群众关注到“饭圈女孩”在疫情期间的担当奉献,生动地反映了全社会抗疫的事迹,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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