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陈某某是“玉佛寺觉醒大和尚杨枝甘露”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图片原始发布在人民网图说中国论坛。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是“360搜索”的主办单位,可以提供关键词图片搜索服务。
陈某某诉称,以“上海玉佛寺”“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移动”等关键词在“360搜索”进行图片检索,奇虎公司提供的缩略图结果中,包含了其拍摄的涉案图片。
奇虎公司在部分涉案图片缩略图上标注“广告”,并加载了透明广告链接图层,点击缩略图,不能点击缩略图本身,而是点击了透明图层上的链接,跳转到第三方广告页面。
陈某某认为,奇虎公司的该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陈某某的这一主张,判决奇虎公司赔偿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缩略图是原图的“缩小版”,以存储的方式存在于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中。
搜索服务提供商将缩略图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无疑提供了原作品的复制件,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搜索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为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合理使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借鉴美国版权法中分析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来检验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包括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其中,第一个要素与第四个要素的分析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尤为重要。
从“四要素”角度出发,提供缩略图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用户大致了解原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前往其所在网站进行观看,而非单纯地原样再现原图的美感。
因此,该行为对原图的利用实现了从展示美学价值到提高搜索效率的“转换”,而这种“转换”使得对缩略图的利用产生了不同于原图的功能和价值,但与此同时,又不会对原图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当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缩略图的目的不在于完成搜索服务,而是在其上加载广告链接以吸引用户进入相关广告页面时,该行为的目的脱离了合理使用所能容忍的范围。
虽然以广告为目的使用缩略图也不同于原图作者的创作目的,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仅仅是将原图当作营利工具,不但挤压了原图版权人以同样方式利用其作品获利的空间,还有可能降低他人对原图的评价,损害原图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也并不完全排斥商业性使用原作品的行为,但其前提仍然是,使用人“转换”出了积极的价值增量,使得社会公众可以从中获益,并且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利益。
搜索服务提供商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除了有利于其自身进行广告推广以外,对于进行搜索的用户和原图版权人而言并没有产生应有的积极意义。
对于用户而言,其进行图片检索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找到缩略图,而是为了找到原图;对于原图版权人而言,由于用户搜索到缩略图后不能进一步跳转到原图链接,原图版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
由此可见,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不是著作权法所能豁免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图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张立新 阮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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