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他们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了含“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Flash游戏《熊大拯救大行动》,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毛毛》《蹦蹦》《吉吉》等卡通形象,分别以熊、男性人物、猴子、松鼠、猩猩为原型,在此基础上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赋予各个形象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均有独特的个性和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被告辩称涉案网站现已不在其名下,其在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已删除涉案游戏,据此主张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中主要角色的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系列美术作品基本相同,而且从视觉角度上可以认定涉案游戏中的主要角色构成了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
虽然被告辩称涉案游戏不是由其制作,游戏均来自互联网络,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经营涉案网站时已获得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游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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