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人姓名本身价值高如今,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不仅仅在于商品本身,更注重商品的文化品位,一个企业所销售的“精神”。
用名人名字注册为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将商品与人物形象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品牌效应。
在当今品牌中,这类商标占了很大比重,如麦当劳(Mcnonalds)、香奈儿(Chanel)、皮尔·卡丹(Pierre Cardin)、丰田(Toyota)、李宁等。
姓名商标展示了品牌特色企业精神,起到了很不错的宣传作用。
消费者基于对该名人的喜爱支持或是基于对其消费体验、社会地位的信赖,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2)名人姓名容易被不法分子抢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迎合名人效应,滥用名人名字注册商标,从中牟利,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影响到名人的名誉。
比如,前几年发生的刘德华与“刘德华”板鸭事件。
更有甚者抢注与名人姓名谐音的商标,比如“涨止溢”(章子怡)牌卫生用品、“泻停封”(谢霆锋)牌止泻药。
此举不仅丑化歪化名人形象,劣质商品还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名人的欺诈行为,对该名人自身的形象价值产生负溢价。
2009年5月21日,商标局驳回了郭晶申请的在第25类商品(包括游泳衣、泳帽等)使用“郭晶晶”商标,理由是后者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在实际中使用易造成广大消费者及著名运动员郭晶晶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不良影响。
(3)维权意识的提升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一部分名人开始意识到更好的防守就是出击。
这个时代不需要那么多事后维权者,而是需要更多的主动维权者。
于是,不少名人提前将名字注册成商标,以防止不法分子滥用,牟取利益。
另外,名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对自己的名字加以保护和利用,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还可以从中获利。
我国应加强对名人商标的保护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名人名字注册商标的立法保护,但我国《民法通则》中有规定对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名人有权以抢注人侵犯其姓名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另外,我国《商标法》中有规定他人在先权利以及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时的救济方式。
名人的姓名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后在初步审定至公告期限届满期间,名人有权以该商标损害姓名权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局提起异议。
然而无论是提起诉讼、提出异议还是请求撤销商标,均为事后救济途径,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明显具有滞后性,且权利人需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金钱、时间或精力。
虽然《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予注册的兜底条款,但抢注之风还是愈演愈烈,这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不当抢注还是存在关系的。
事后救济模式并未取得良好实效,缺乏事前防范和阻却机制是我国现行保护体制的最大弊病。
因此,我国法律应对名人姓名注册成商标一事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完善事前阻却机制和事后救济模式,杜绝不法分子以此唯利是图,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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