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程某与甲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已因程某宣布终止而终止,乙出版社与程某的出版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出版社有权出版该书。
案例分析: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原始权利人),也可以是其他版权拥有人(继受权利人),如版权继承人、版权受赠人,出版单位只能是具备合法出版经营资格的法人,否则出版合同为无效合同。
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是,依合同获得稿酬,在合同期满后依约收回版权。
其义务是:依合同将作品交付出版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出版权转移给其他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的主要权利是,按合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其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出版作品、支付稿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作品的内容。
在本案例中,教师程某为著作权人,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为出版单位,教师程某未经甲出版社允许,将作品的出版权转移给乙出版社,是不是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呢?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但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同时还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本案中,图书脱销后,作者要求甲出版社重印被拒绝,这样作者就获得了单方终止出版合同的权利,也就获得了与其他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的权利,因此,乙出版社出版该书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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