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方某以做生意为名向鲁某借款45000元,同年3月24日,方某又向鲁某借款30000元,方某给鲁某出具借条两张,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两个月,利率为月息2分。
但到期后,方某未还款,于2009年支付利息10000元(利息清至2008年10月8日)。
后经鲁某多次催要,方某于2010年8月26日给鲁某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保证到2010年10月15日前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按月息5分计息。
但到期后方某还是拒不还款。
为此,鲁某把方某和其妻子李某告上法庭。
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借款及五倍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方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还款,但其却拖延不还,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因被告李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故李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75000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在还款保证书上承诺到期不还按月息5分计息,但月息5分超出了银行利率的四倍,故应当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息。
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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