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及设立依据。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实施。根据《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审批部门:
(1)、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主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地方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信息办公室
(3)、其他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受理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实地核查)通过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实地核查)受理决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1、法人为内资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总编辑为中国公民
2、有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制度
4、有健全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7、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及设立依据”的相关介绍,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为您详细解答。
更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