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元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西安市田丰果脯厂 申请商标:麻元 使用商标:第30类 糕点 商标局驳回理由:“麻元”为本商品品种通用名称,故不予初步审定。
申请复审主要理由:“麻元”商标的小食品与“麻团”形状,口感等均不同,商标同麻姓师傅首先发明而起,不是通用名称。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了解申请人将“麻元”作为商标的内涵,即该商标因麻姓师傅首先发明而起。
在现代汉语中,“元”字用在食品上同“圆”字,表示“米或粉制成的球形食品”。
而“圆”字与“团”字字义相通。
所以,“麻团”这种糕点,在某些地区亦称“麻元”。
据此,用“麻元”作商标表示了本商品一种品种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乡巴佬”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复审人: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申请商标:乡巴佬 使用商标:第33类 酒类商品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有贬低人的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乡巴佬”没有贬低人的含义,使用于酒,有返朴归真之感,该商标出自农民自谦之词,是申请人公司共同心愿。
该词是对农民善意称颂,没有不良影响,且来自民间传说。
处理结果: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一旦进入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集体的心愿。
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予以驳回。
3、“SHANGHAI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百货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译为“上海滩”,是旧时对上海的称谓,尽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变其地名的含义,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上海滩(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SHANGHAI)”。
上海滩源自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繁华的上海外滩,“上海滩”这三个字所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围。
SHANG?鄄HAITANG作为文字是有显著性的,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SHANGHAITANG及图”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
“上海滩”是旧时人们对上海外滩地区的俗称,同时也是一个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作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不同。
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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