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分别位于广西和贵州。两个法人股东准备将持有的我公司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请问,两位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修订)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两个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广西和贵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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