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山西,每月发放给业务人员通讯补贴 600 元,不再 单独报销通讯费用,请问我公司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 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 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 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 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 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 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 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 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 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 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8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 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 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 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 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明确,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 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 500 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在山西适用因通讯制度改革向员工个人发放通讯补 贴收入的,每月不超过 500 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扣除,超过部 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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