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撤销复审程序,《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该条例的相关案例分析。
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以雅客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由雅客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汽水”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4年5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
2013年10月11日。
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雅客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4年3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雅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期间,雅客公司提交了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4)第W000996号决定,证明引证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其已不构成雅客公司申请“上水”商标注册的障碍。
2.判决内容
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28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其仍然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故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雅客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由于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仍然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故雅客公司主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不能阻碍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雅客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二审判决之前未被依法撤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引证商标“金上水”尚处于有效状态,并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28条之规定,以申请商标“上水”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若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维持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雅客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无不当。
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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