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反向假冒行为的基本原理,反向假冒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什么损害?反向假冒更适合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原理
《商标法》第57条第5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又被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立法理由指出:反向假冒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非法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来源;而且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声誉造成了妨碍,甚至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反向假冒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使消费者认为原本来自权利人的商品系被告生产或提供,阻碍了权利人利用商标创建品牌、凝聚商誉。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第九巡回法院在一个明示反向假冒(expressreversepassingoff)的案件中的意见颇具代表性:从政策角度看,这种行为就像传统假冒行为(palmingoff)一样违法,因为试图盗用或利用他人的才能和努力;更重要的是,产品的真正所有人被剥夺了在产品上广告自己名称和商誉的机会,否则通过公众对其满意产品的来源认知即可建立商誉;最终的购买者也被剥夺了知道产品真正来源的机会,并被误导性的认为该产品有不同的来源。
反向假冒行为的评价,无需评价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究竟与权利人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即便行为人不使用商标而仅仅是移除或遮挡权利人的商标导致所销售的商品“无牌”,也不妨碍其行为的不法性,此所谓“默示的反向假冒行为”(implied reverse passing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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