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是需要到商标局进行办理登记的,这个时候商标局就会对商标进行一个审核,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企服快车面有一定的认识。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具体判断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具体判断分析
§7.2.2.3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具体判断
2013年《商标法》因引入独立的混淆可能性而使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由主观的混淆性相同近似转变为客观的相同近似之后,传统的客观的相同近似与混淆可能性交织循环的主观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也必须相应调整为单纯的客观相同近似的判断。
因此,《商标纠纷解释》《商标审查标准》中所确立的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具体规则必须经过重构才能满足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要求。
从《商标审查标准》来看,我国商标审查部门是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商标进行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的,这和有些国家或地区商标法按照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为基本框架进行判断的做法似乎有所不同。
以欧盟《商标审查指南》审查为例,其规定商标相同近似的是其第C部分"异议"的第2部分第2章C部分,其第Ⅱ部分规定的是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基本框架,该部分共分为"比较的参考基础""整体印象""形、音、义的比较""涉及不同类型的标志的特殊问题""组合标志"等五个小部分。
其中"形、音、义的比较"确定了商标相同近似比较的基本框架。
美国商标实践中采用的也是"音、形、义三部曲"的方法。
相比欧盟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基本框架,我国按照商标类型判断商标相同近似具体有余而抽象不足,难免挂一漏万。
尽管商标各种各样而无法穷举,但本质上大部分商标都是以形、音、义为基本要素构成的,按照商标的"形、音、义"三要素来构建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基本框架可以涵括更多的商标。
在"形、音、义"三要素的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基本框架下,除了需要考虑商标本身的形、音、义三要素以外,还需考虑更多的所有能为人们感知的要素。
因为人有五种感觉器官,商标相同近似自然也可能以五种方式发生,即看起来像、听起来像、闻起来像、尝起来像和感觉起来像。
但因构成现代商标主体的是以视觉为基础的传统商标,商标相同近似判断主要还是从形、音、义三方面来进行。
不仅如此,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形、音、义各自的重要性各不相同,取决于商标使用的具体环境。
因为不同的商标使用环境下,形、音、义所占的比重各不相同。
例如,购买衣服时,视觉要素更为重要,而电话购物时,则是听觉要素更为重要。
还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形、音、义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是一种互相弥补的关系,即较低程度的含义的相似性,可以被较高程度的视觉和听觉的相似性所弥补;相应的,较低程度的视觉和听觉的相似性,也可以被较高程度的含义的相似性所弥补。
在具体判断时,如果两个商标在形、音、义三方面均为相同或相似,则两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反之,如果形、音、义均不相似,则两商标不可能构成近似。
但如果商标的形、音、义三方面部分相同或相似部分不相似,那么如何认定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呢?从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实践来看,整体评价法是商标相同近似的基本判断方法。
在欧盟,"正如法院在撒贝尔案中(第23段)中所说的那样,商标的近似性必须整体观察,包括形、音、义的判定。
所以,判定商标的近似性时不能只观察其中的一些方面。
商标的近似性必须总是考虑它们的形、音、义几个方面"。
在美国,商标相同近似判断时强调商标的"整体商业印象","'商业吸引力'这个短语被用于表示由外形、声音和意义的比较的商标相似或不相似的最终结论。
因此,'商标在整体商业印象方面非常相似'的声明意味着商标在外形、声音和意义方面非常近似"。
总体上,欧盟的"整体观察法"和美国的"整体商业印象"方法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商标的形、音、义的某个方面的相似性可能并不一定足以认定商标相同近似,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要从商标的形、音、义等方面综合衡量,通过综合平衡形、音、义三因素之间的相似性程度和差异性程度而得出商标整体是否相同近似的结论。
1.商标的形
商标的形即商标的视觉或外观。
商标的形是商标近似判断的最重要的因素。
因为"商标通常表现为书写形式,由文字或者图画构成,而且带有或浓或淡的色彩,人们一般通过视觉进行商标的识别,所以消费者对商标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视觉效果方面"。
商标外观的近似性"应当根据标志的总体效果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比较个别的特征来判定。
单个特征可能是不相似的,但整体效果却有可能是相似的。
或者单个特征是相似的,但总体效果却有可能是不相似的"。
具体而言,对于文字商标,增加、删除或者交换商标的字母或文字都可能导致商标外观效果上的近似,
而且文字的很多非言辞性特征也可能会影响商标的整体外观和商业印象,如间距、位置、强调、规模、布局、设计、色彩、风格、连和活字、醒目性、字体等。
少对于图形商标,由于一张图片可以表达千言万语,所以几乎不存在可以确定引起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在视觉的相似程度方面的指引准则。
②尽管如此,美国商标局指出∶"在进行图形设计商标的比较时,相关公众的心理或反应必须伴随人类记忆的不可靠性,记忆中对该图形的整体印象和商标的相似性一起考虑。
"
2. 商标的音
商标的音即商标的语音或听觉。
商标的发音是商标判断的重要因素,语音方面的近似性对于通过口头订货而购买的商品尤其重要,正如美国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指出的那样,"商标如同小孩子一样,不仅要看而且还要听"。
在美国,法院可能会使用复杂的包括押韵、头韵、韵律、节奏和重音模式的语音分析法来进行判断。
例如,在裁决商标 BONAMINE 与 DRAMAMINE 构成语音近似的过程中.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为∶"BONAMINE 与 DRAMAMINE包含了相同的音节数;具有相同的重音模式,即主重音放在第一个音节上同时次重音放在了第三个音节上;并且它们的最后两个音节是相同的。
它们的首字母('B'和'D')发音都被称为'浊塞音'且在听觉上具有相似性;辅音'm'和'n'都是鼻音且在听觉上也具有相似性在两个商标之中唯一发音不同的是 DRAMAMINE 中的'r'。
相似商标在发音上的细微差异将无法赦免侵权者的责任。
"当然,当运用于中文商标时,这种语音分析法应该根据中文发音的基本规律进行相应调整。
3.商标的义
商标的义即商标的含义或观念。
某些情况下,含义的相似性的影响力可能比视觉或语音上的差异性更重要。
商标的含义的具体判断应注意以下原则;
(1)文字—图形等效性原则∶指示同一事物的文字和图形往往会被认为具有相似的含义。
例如,箭头文字商标与箭头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但需注意的是,美国法院对文字—图形等效性原则的采用是非常严格和谨慎的,如果一项设计图形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词的明显等价物,反而容易受多元化的解释的影响,那么它们是不可能被认定为相似的。
(2)外国文字等效性原则∶指将外国文字翻译成本国文字之后,其与本国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认定原则。
外国词等效性原则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保护使用多种语言的本国普通消费者,防止他们对熟悉的外国文字与本国意义相同的词发生混淆。
因此,翻译外国文字的时候必须注意结合本国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以谨慎地确定其在本国的含义。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我国商标审查部门是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商标进行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的。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具体判断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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