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使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社会公示力,并且通过登记机关披露所有与市场交易安全相关的登记信息,增强商主体的透明度,便于交易相对人了解信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在商事登记行为中,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能应在于为交易者提供权威的程序性法律服务,向社会提供登记事项的公示和经济信息传的服务活动,其应更多地体现为公共服务职能。
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商事登记制度很大程度上突出的是国家监管的职能,我国的商事登记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的一个子机构,这种机构设置模式导致其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很容易将商事登记行为理解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行政手段。
而且,除登记工作之外,其部门还承担了相应的行政性事务工作,在这种环境下,登记机构在登记工作中容易强化权力意识,淡化为商主体的服务理念。
我国的商事登记客观上长期起到了市场准入的效果,《行政许可法》又将登记行为纳入了行政许可的范围,说明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偏离了商事登记为的实际意义与功能,通过大量前置审批程序阻碍了商主体进入市场的自由,影响了登记制度在我国的效用。
因此,必须从理论上澄清商事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性质。
企服快车面,它肯定了商事登记的公权性,从而保障商事登记公示内容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另企服快车面,它又有利于对登记机关的权力进行限制,实现其从行政监管向行政服务回归。
现今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的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正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突破口与核心内容,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故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一项重要举措,因此,有必要对商事登记行为予以准确定,以实现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目的,切实保护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营业自由权,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发展。
此外,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也是确认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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